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參加試聽節目錄製後,高曉松發現自己在節目中的口述內容和其他內容一起被出書,故起訴節目製作方及出版單位侵權,索賠35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高曉松9萬元後,各方均提出上訴。昨天,市二中院法官到中國傳媒大學開庭審理了此案。
  高曉松昨天沒有到庭,而是委托了代理人。他在一審時起訴稱,他曾受北京優視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邀請,以嘉賓身份參加該公司製作的視聽節目《在路上》的錄製。
  今年1月,他發現優視米公司、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和審定,擅自將他在《在路上》節目中的口述內容自行整理並出版發行圖書《與青春私奔》,嚴重侵犯了他的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高曉松因此起訴要求優視米公司、聯合出版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立即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並回收、銷毀尚未銷售的全部涉案圖書,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合理支出等共計35萬餘元。
  開庭時,優視米公司辯稱,高曉松在節目錄製前曾簽署提示函,其中包含同意由優視米公司享有節目的著作權且有權對節目進行修改、製作成出版物出版、發行等內容。聯合出版公司辯稱,其盡到了圖書發行的審查義務。他們均不同意高曉松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圖書《與青春私奔》與高曉松參加《在路上》的節目稿進行比對,自行添加了約3.6萬字的內容,對於保留的節目內容也進行了修改。一審法院認為,依據高曉松簽署的提示函,優視米公司有權將高曉松參與錄製的《在路上》節目內容以出版物的形式予以出版發行,超出節目內容的約3.6萬字構成侵權。
  法院一審判決優視米公司、聯合出版公司停止複製、發行《與青春私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高曉松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9萬元。宣判後,高曉松和兩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
  昨天,高曉松的代理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出書使用節目內容不侵權是錯誤的。高曉松參與錄製節目的內容被大量刪改,進行了拼接和歪曲,違背了高曉松在訪談節目中的“答話”本意。高曉松參加《在路上》節目錄製未取酬,優視米公司出版涉案圖書完全屬於節目錄製之外的商業營利行為,雙方權責完全不對等。一審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特定情形,判賠金額過低。
  優視米公司認為,提示函明確公司可以對《在路上》節目的文字進行重新整合,通過出版物的方式進行傳播,公司行為合法,不存在侵權。
  聯合出版公司則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超出高曉松的訴求範圍。高曉松主張的是不能將他參加《在路上》節目時的口述內容擅自出書,但一審判決卻判決超出節目實錄的部分構成侵權。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標題:高曉松“被出書”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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