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質量要終身追責,不能“擊鼓傳花”,也不能簡單歸諸歷史原因
  近日,浙江奉化一棟居民樓突然倒塌,居民1死6傷。目前,3個直接責任人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其他的責任調查還在進行中。
  這起悲劇並非個案。近年來,建築早夭的新聞屢見報端。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一般性建築的耐久年限應在50—100年。而這些樓房不到30年就轟然倒下,到底是什麼原因?
  樓房質量,關係著樓內住戶的生命與財產安全。要是因為質量有隱患,樓塌了,理應通過問題倒查,將質量責任精確到人,而不是籠統地讓單位或集體承擔,這樣才能杜絕一些人“逃責”的僥幸心理。責任一旦明確,不管責任人是退休了、離職了還是升遷了,都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撤的撤,該罰的罰,該抓的抓。
  工程質量問題,時間上一般具有較長的“潛伏期”。要想管得住,必須要搞責任終身制,不能“擊鼓傳花”,也不能簡單歸諸歷史原因。2010年,住建部就已出台《關於進一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和責任的通知》。通知做出了嚴格的要求,在設計年限內,從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到監理,各單位負責人都要對住宅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目前,全國多地都已有了工程終身責任制度。對種種質量鬆懈、偷工減料和工程腐敗,管理制度一定要有剛性,要有威懾力,要大幅提高違法違規的預期成本。同時,有制度了還要真用上,比如,對工程事故的處罰就是要“出重拳”,讓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與傾家蕩產的後果聯繫起來;讓工程質量事故與相關責任人的行業準入掛起鉤來;在處罰開發企業的同時,讓失職的監理單位也附上連帶責任;特別在決策和監管環節,不能當工程建設作為政績提出的時候全來了、出了質量問題都躲了。
  現在,還有一個當務之急,就是要先解決現有的危樓問題,讓老樓住戶住得安心。為此,亟須儘快簡化審批程序,降低申請門檻,讓沉睡的房屋維修基金“醒過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各地政府不妨借鑒香港經驗,對高齡樓房實行強制檢驗,儘早解決房屋維修問題。
  樓房“未老先衰”,原因往往出在技術之外。只有把責任跟建築質量嚴格捆綁,讓當事者逃無可逃,“早夭”的情況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  (原標題:塌樓責任不能“擊鼓傳花”(民生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i03biyto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